城市社區民主治理是指城市社區的利益相關者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供給社區公共產品,自組織管理公共
事務與公益事業。具體來說,是在社區內外的政府機構與公共服務機構的支持與協助下,建立以社區成員
代表大會或社區居民大會為決策機構、以居委會為執行機構、以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為常設監督機構的治
理架構,以社區居民、社區內外非政府組織與非正式群體網絡等為參與主體的合作自組織治理。 知識點 1 城市社區民主治理的發展階段
我國城市社區民主治理經歷了萌芽、探索、趨于成熟、進一步完善四個發展階段。
(一)萌芽階段
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是城市社區民主治理的萌芽階段。這一階段經歷了草創、建設、取代、
恢復、破壞五個階段。雖然作為城市社區民主治理的主體,居委會早在 20 世紀 50 年代就已存在,并被 1954
年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90 年廢止)確認為“群眾自治性的居民組織”,但是,在單位體制
之下,居委會蛻變為只管轄那些“沒有單位或暫時不在單位的人”的政府機構,而絕大多數有單位的人依
附于單位的庇護,“群眾自治”難以落實。
(二)探索階段
從改革開放到 1998 年,是城市社區民主治理“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這個過程大致經歷了 20
世紀 80 年代的醞釀階段、90 年代前期的產生階段,以及 90 年代后期以來的成長階段。1982 年新修訂的憲
法確立了居委會在城市基層民主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并將其定性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7 年,民
政部在武漢召開全國社區服務工作會議,“社區”一詞被官方予以正式認可。自 1991 年開始,民政部在全
國各大城市開展社區建設工作。
到 20 世紀 90 年代后期,隨著市場與社會領域日益擴大,單位體制日漸瓦解,社區凸顯出其對社會整
合與公共治理的重要影響,原有社區運行機制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社區治理方式醞釀新的變革,城
市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呼之欲出。
(三)趨于成熟階段
1999 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國社區建設試驗區工作方案》,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確提出了“社
區自治”概念,并強調城市基層管理體制要由行政化管理體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區自治體制轉變。為實施
該方案,民政部陸續在沈陽、南京、武漢等城市的 26 個城區,建立了國家級社區建設實驗區,并著手社區
自治的試點工作,形成了諸如“沈陽模式”“江漢模式”“上海模式”“溫州模式”等各具特色的新形式。
進入 21 世紀,居委會的“海選”影響了我國的政治生活。2000 年底開始,廣西進行居委會直選,實現
了我國社區自治發展進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 年,廣州首屆直選居委會產生。同年,北京市東城區九
道灣社區首次通過直接、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了新一屆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2003 年,
上海市第一次大范圍地采用由居民代表提名,通過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居委會換屆,其中浦東新區浦興街
道的金橋灣居委會還進行了直選。2005 年,深圳鹽